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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获取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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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国情和社会实际,经过近几年的摸索与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截至2014 年8 月24 日,全国累计完成人体
在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国情和社会实际,经过近几年的摸索与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截至2014 年8 月24 日,全国累计完成人体捐献2 129 例,捐献器官共5 851 个[1]。有些移植中心,捐献器官移植已占60%以上[2]。不断刷新的捐献数据和感人事迹充分说明,长期以来影响我国器官捐献的并非文化和传统,而是滞后的行政管理体制[3]。作为连接捐献医院和移植中心的桥梁,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起着最基础、最重要的作用[4]。OPO 在我国尚属新兴组织,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OPO 建设是关键[5-6]。但是,从管理学角度来看,OPO 属于哪一类组织?由谁承担行政领导职责更有利于器官捐献工作依法并创造性地开展?如何创建规范透明的OPO 内部管理制度来处理组织中的各种事务?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 不同国家OPO 的比较
OPO 是专门为器官获取而成立,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有着复杂运作机制的团队,原则上应独立于医院的移植团队,其建设及专业化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器官捐献的数量和质量。美国早在1986 年就已经成立了OPO,现在全美共分成11 个区,每个区至少有1 家OPO,全美国共58 家,其中50 家独立运行,8 家依托于医院[7]。美国的OPO 均隶属于器官资源共享网络,代表政府管理器官捐献事务,分布在各州的OPO 已经形成了一个网络体系,与6 000 余家医院特别是其中的200 家大型医院建立了紧密协作关系,全面负责各自指定服务区域内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协调、器官获取和处理、器官分配、捐献者家属服务等工作[5]。美国的OPO 本身为非营利组织,除接受联邦政府拨款外,还向移植中心收取一定的费用,获得的经费限用于OPO员工工资、事业经费、办公用品和日常行政支出等[7]。
法国是较早将脑死亡捐献作为移植器官来源的国家,较早建立起国内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组织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截至2010 年,法国96 省中90 省均有已获得授权的死亡供者器官获取机构,共165 个,平均2.5 个/百万人口。2010 年法国器官捐献率为23.7/百万人口,居世界前列[8]。2004 年成立的法国生物医学研究所使组织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更加规范,该机构为法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4 个大区调配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及分配全法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也负责欧盟之间少量器官捐献及交换。
作为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西班牙将OPO 设立在移植中心内部,由专业的移植获取管理小组协调监督其完成获取工作,形成医院内部移植小组和OPO 共存的格局[5]。在实际运行时,并不是由OPO 直面医院和潜在捐献者家属,而是由移植获取管理小组主动在医院ICU、复苏病区、急诊科、神经内外科病房巡视,与其工作人员建立良好关系,更加高效地发现潜在捐献者。移植获取管理小组不参与器官获取行为,而是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完成与医院和家属的对接,协调各小组有序完成工作。
在我国,2011 年7 月广州某军区总医院探索性成立了我国第一家OPO[9]。为有效促进我国器官捐献率的提升,2013 年8 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OPO[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依托全国现有的164 家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各省逐步建立了各自的OPO,有些地区由多家移植中心联合共建OPO,为器官捐献者和需要移植的患者构建了一个互动平台,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民对捐献器官分配不公的顾虑,有效提高了器官捐献率,使我国器官移植供者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为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 年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托省内7 家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按地区分别成立了3 家联合OPO,划定了明确的服务范围,并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直属的OPO 协调小组来组织这3 家省属OPO 开展人体器官获取工作,保证了器官捐献工作的合法和有序。
我国OPO 全都是依托大型公立综合医院组建的[11],人员组成也以移植医师为主,行政关系上还未与移植中心完全脱钩。目前,我国医疗体制尚不健全,医院不是一个独立的公益性组织,加之医患关系紧张,普通民众(甚至医务人员)对OPO 的认知程度不高[12],仍认为OPO 是医院的一个普通科室或一个部门,难以体现出OPO 的公益性形象。同时,OPO 团队成员构成不够规范、合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和工作模式的标准化程度远远落后于OPO 数量的增长,无固定的经费来源和足够的资金支持导致难以进行系统化的宣传和内部培训,普遍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监管机制[13-14],这是不利于器官捐献事业长远发展的。此外,最初器官捐献工作由原国家卫生部委托各省市红十字会负责,各级红十字会积极推进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还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但目前各地的OPO 是在各省卫生计生委主持下成立的。那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直属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如何履行职责呢?以上涉及我国OPO 建设的方向与规范化运行的问题都迫切需要社会各方认真思索。
文章来源:《领导科学论坛》 网址: http://www.ldkxzzs.cn/qikandaodu/2021/0610/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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